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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规定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三个阶段。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
(1)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5.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6.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 | 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
犯罪预备 | 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 |
犯罪未遂 |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
犯罪中止 |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
7.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8.刑罚的种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独立适用。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
9.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之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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